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九日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对建设项目收取的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等综合配套费和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等专项配套费。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由市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负责。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或者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收配套费。
第六条 配套费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 新建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三) 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改变性质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征收。
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八条 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减、免、缓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