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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税务登记证件;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六十条的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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