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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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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职责

  (一)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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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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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四)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负有责任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进行组织处理的,转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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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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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审计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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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一)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并将其作为教育、监督、惩处干部和 查办案件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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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纪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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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合审计结果,必要时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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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审计结果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应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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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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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将审计结果与干部管理和使用结合起来,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使用和奖惩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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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调离、免职、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三)对经审计认定问题较多、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改正等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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