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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市级汇总和农村低保实施前准备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中旬)

  1.市民政局根据各地区上报的农村低保调查测算工作情况和汇总数据,会同市财政局测算出全市农村低保指导标准和资金总需求,拟定向省申请对各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数额,并以市政府名义报请省政府批准。

  2.各区、县(市)草拟《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实施阶段(7月下旬至9月上旬)

  1.由市民政局负责向市政府汇报工作推进情况及需请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问题;筹备召开全市启动农村低保工作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区、县(市)按规定程序开展保障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填报档卡表册和建档立卷等工作。

  2.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适时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工作。根据省、市政府确定的资金分担比例,筹集落实各级政府所负担的资金,向低保对象发放保障资金。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巡回指导,做好整章建制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中旬至9月末)

  1.制定下发全市农村低保工作检查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标准包括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完善,宣传发动是否深入,审批发放手续是否健全,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地方匹配资金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工作经费是否解决,自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和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等内容。

  2.各区、县(市)开展自查。

  3.全面验收和总结。由市民政局牵头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全市建立农村低保工作进行统一检查验收,并报告市政府。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桂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卢国惠和市民政局局长徐振湖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扶贫开发办、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落实、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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