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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建立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
(哈尔滨市民政局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为确保我市按期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2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差额救助为主要保障形式,采取政府保障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物质帮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生活救助与扶持生产相结合的办法,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在2006年年底前将低于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准备和调查测算阶段(6月下旬前)

  1.制订工作方案。市和区、县(市)逐级建立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制定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召开业务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2.组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测算调查工作业务培训。区、县(市)相关人员的培训由市民政局负责,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由区、县(市)民政局负责。各区、县(市)集中力量组织入户调查,进行家庭收入核算,拟定纳入保障的人数,测算人均补差金额,做好贫困种类和原因分析,测算资金需求数量和资金分担比例,以乡镇、区、县(市)为单位,逐级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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