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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对严格执行制度、及时准确进行统计和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强化对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其准确掌握服务业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依法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附件:山东省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一)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

  (二)农业厅,农机办:农业服务业。

  (三)畜牧办:畜牧服务业。

  (四)济南铁路局,省地方铁路局:铁路运输业。

  (五)交通厅: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

  (六)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航空运输业。

  (七)邮政局:邮政业。

  (八)通信管理局:电信、互联网服务业。

  (九)信息产业厅:软件业。

  (十)人民银行:银行业,其他金融活动;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十一)证监局:证券业。

  (十二)保监局:保险业。

  (十三)建设厅:城市公共交通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四)科技厅: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十五)气象局:气象服务。

  (十六)地震局:地震服务。

  (十七)海洋与渔业厅:海洋服务,渔业服务业。

  (十八)国土资源厅:测绘服务,地质勘查业。

  (十九)技术监督局:技术检测;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二十)环保局:环境监测。

  (二十一)水利厅:水利管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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