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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管理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管理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6〕1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环保模范城市,根据目前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2006年下半年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清洁能源行动,在城区三环线以内的燃煤锅炉单位按要求加快完成清洁能源改烧工作。市、区、县(市)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城区(含星沙镇)在燃煤设施改烧清洁能源前的督查,确保燃用低硫煤及外排烟气达标。
  二、凡拥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区、县(市),要根据站点所在位置及周边污染源分布情况划定半径不小于1公里的核心控制区,并督促该区域中已纳入改烧清洁能源计划的燃煤锅炉用户提前做好改烧工作,禁止在该区域内使用燃煤炉灶。
  三、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杆和烧山,在城区禁止焚烧垃圾。
  四、各级建设、城管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基建工地的督查,切实加强渣土管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要加强城区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防止二次扬尘污染;要加强对城区饮食业油烟排放的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五、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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