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
《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地方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开展主要农作物和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种子质量。尽快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地方各级农业种子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建立种子价格干预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事关农业发展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省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编办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具体研究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县的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协助同级农业部门妥善处置剥离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增加种子管理和公益性种子事业的投入;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管;编制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助农业部门解决种子管理机构编制、界定强化工作职能和企业剩余人员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当地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定适应改革要求的政策措施,以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