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统一协调,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集中精力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完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精心组织专项行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明确联合办案的程序、时限和责任,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由市发改和经济部门负责,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由市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市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由市司法部门负责,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对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录》规定产品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监管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改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推诿扯皮。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四)严格检查督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市政府将于9月20日前组成督办检查组,深入到各地区和有关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当地政府进行环境执法行政干预的;对实施环境监管和执法中出现查处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执法违法的行为,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对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