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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确保松花江流域水质安全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及时上报。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每3日向市环保局报送一次电子版动态信息(邮箱:hbjwkc@yahoo.com.cn),9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一是化工、焦化、造纸、食品加工、制药等重污染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情况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况等。二是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拆除情况,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整治情况。三是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整治情况,对2006年上半年列入统计范围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新开工涉水项目执行环评制度的清理情况。四是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联网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五是应对各类问题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三)严肃查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排污企业严肃查处到位。一是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活动坚决予以取缔,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点源制定限期关、停、改造方案,2006年年底前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2007年年底前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二是对没有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责令其在9月15日前制订出应急预案;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并于9月15日前完成整改。三是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手续;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没有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四是对水污染负荷占当地工业污染负荷65%以上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五是对废水超标排放企业要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要予以限产、限排,2006年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一律按照上限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六是对没有排污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要求排污的企业,责令其于9月15日前补办,逾期未完成的要停产补办或整改。七是对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业的企业,要由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闭。八是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执行处罚的企业,要进行挂牌督办,并予以公开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松花江作为全市人民的“母亲河”,其水质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国际水资源安全。特别是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体污染事件后,我市又相继发生了多起水污染事件,多数是由于企业违法违规排污造成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控形势非常严峻。因此,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精力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是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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