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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 供用热合同履行情况;

  (二) 供热质量情况;

  (三) 安全生产和文明服务情况;

  (四) 用户投诉和媒体曝光情况;

  (五) 银行信用情况。

  第九条 行业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注册资本金情况;

  (二) 供热面积情况;

  (三) 供用热合同签订情况;

  (四) 资产负债情况;

  (五)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 供热质量情况;

  (七) 安全生产情况;

  (八) 煤炭储备情况;

  (九)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十) 其他依法需要评价的指标情况。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内容,制定具体评价实施细则并公布实施。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级-绿牌企业、B级-蓝牌企业、C级-黄牌企业、D级-红牌企业四个级别。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确定:

  (一)A级-绿牌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

  (二)B级-蓝牌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94分以下(含85分);

  (三)C级-黄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84分以下(含70分);

  (四)D级-红牌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69分以下(含60分)。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综合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

  (一) 供热质量优秀,本供暖期内无用户投诉或者虽然有用户投诉但经核实未存在问题的;

  (二) 获得市级以上供热先进单位称号的;

  (三)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完成政府指令供热任务的;

  (四) 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成绩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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