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计划)编制、审批与检查制度;
3、工程质量监督抽(巡)查制度;
4、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
5、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7、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8、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
9、局部暂(停)施工与复工审批制度;
10、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1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3、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
14、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5、财务管理制度;
16、廉政建设制度。
第八条 监督机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其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
2、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3、参建各方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
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5、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具体考核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标准》实施,详见附件1。
第九条 省建设厅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对各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基本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以及一定的专业技术与监督执法水平,经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分为主任监督员、监督员、助理监督员,其基本条件和监督范围:
一、主任监督员
1、具有长期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其中: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工作7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10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5年以上;中专学历的应工作20年以上。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或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
3、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经过省建设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5、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6、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主任监督员可担任本专业各类别及等级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
工程类别及等级划分详见附件3。
二、监督员
1、具有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其中: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工作2年以上;本科学历的应工作5年以上;大专学历的应工作10年以上;中专学历的应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的一种执业资格。
3、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经过省建设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5、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6、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监督员可担任本专业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人。
三、助理监督员
1、具有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经过省建设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5、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6、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助理监督员主要协助监督员、主任监督员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其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1、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
2、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实体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