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宫城。位于金村南,面积1400米×660米;
(三)东周墓地。位于金村东,内城东北城垣内,面积1200米×1000米;
(四)北魏永宁寺。位于龙虎滩村西北,面积301米×212米;
(五)金墉城。位于翟泉村东北,面积1048米×255米;
(六)太学、辟雍、明堂、灵台。位于大郊寨、朱圪挡、太学村三村间,面积1250米×800米;
(七)北魏洛阳大市、白马寺遗址。北起内城西垣阊阖门外的东西退水渠,南至陇海铁路南侧,东起齐云塔院东墙,西至白马寺镇至平乐村的公路,面积:1700米×1700米;
(八)租场、牛马市遗址。南起寺里碑村,北至保驾庄,西临内城东垣,东至寺里碑村至保驾庄的车道,面积800米×900米;
(九)东汉刑徒墓地。位于西大郊村西南,面积250米×200米;
(十)东汉墓园。位于内城西垣雍门外 2500米,陈屯新村东,面积:190米×135米;
(十一)外郭城城垣墙基遗址。
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应当及时依法增补重要遗址。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重要遗址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并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第七条 在汉魏故城保护区域内进行规划建设、考古发掘、旅游开发、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遗址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汉魏故城的义务,对破坏汉魏故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八条 汉魏故城保护工作,实行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汉魏故城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汉魏故城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汉魏故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汉魏故城保护区域内的其他规划应当符合汉魏故城保护规划。
第十条 在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汉魏故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符合汉魏故城保护规划,依法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