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免疫规划各项工作。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组织,科学合理地设置接种单位,加强预防接种登记管理,做好宣传、培训、疫苗分发、接种等工作,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鉴定;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做好未接种儿童报告并配合做好补种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儿童入户接种证查验工作,协助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疫苗质量和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并监督其使用;物价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收费管理,严肃查处第一类疫苗接种违规收费问题;宣传部门要免费开展免疫规划宣传,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社会和群众参与意识。
三、规范预防接种,狠抓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申请与指定相结合的原则设置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未取得预防接种资格证的单位不得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医务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预防接种登记管理,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严格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流通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疫苗储存、运输、销售、接收或购进、分发、供应等管理规范。各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时一律不得收取任何接种费用,严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同时,要加强第二类疫苗的流通和接种工作,严格规范流通渠道。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免疫规划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预防接种工件规范》等业务培训,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基层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系统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强化责任意识,确保预防接种工作质量。
四、切实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