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并完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
积极扩大综合保险覆盖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措施。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落实本市有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有关政策,积极扩大综合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把综合保险作为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重点工作来抓,使在本市就业的农民工都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待遇。不断加强媒体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依法参保的意识,并加大对偷逃综合保险行为的查处力度。
进一步完善综合保险制度。通过深入调研,结合农民工的特点,不断研究完善综合保险办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现有各项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扩大综合保险受益面。
四、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进一步完善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在试点建立公益性的来沪人员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为农民工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场所,并免费为来沪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查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用工备案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综合保险等重要环节的管理,以有效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工作。提升农民工的职业素质,既是适应上海产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民工自身全面发展的有利条件。要定期发布工业、商业等用工需求导向,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行业按基本上岗标准,实施培训指导。坚持向在沪农民工免费提供培训信息查询,开放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本市有办学资质的机构对报名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要积极组织,提供优质培训。同时,可通过开展远程培训和师资培训,努力帮助农民工在输出地当地参加培训,提高技能素质。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要制定和推行劳动合同范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指导和监督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限期整改。用人单位要承担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