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金收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6〕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金收缴工作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金收缴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缓解退役士兵安置困难,进一步推动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积极缓解退役士兵安置困难,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有偿转移金适用范围
接收市、县(市)两级政府下达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的单位,不论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凡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落实安置计划,愿以经济补偿形式体现所承担义务的,经报请原下达安置计划的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二)有偿转移金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每转移一个安置指标需向安置部门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三)有偿转移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向当地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获得批准后即可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拨到指定的财政账户。
(四)建立收缴组织,依法保证有偿转移金的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