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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福州地方传统艺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鼓励和推动福州地方传统艺术精品的生产
  1、鼓励各艺术表演团体创作、排练和演出能够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创剧(节)目。经市文化主管部门审定,各艺术团体每创作、排练和演出一台(个)原创剧(节)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其中戏剧类补贴1至3万元,曲艺音乐类补贴5000元至1万元。
  2、大力支持我市各艺术表演团体参加各类艺术赛事。凡经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参赛的剧目,在编排准备阶段均视参赛级别及参赛剧目的资金投入状况,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其中省级比赛10万元、市级比赛3万元;参加国家级比赛的经市文化主管部门统一申请,由市财政予以核拨。
  3、重奖荣获各类专业赛事奖项的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家级团体大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获国家级单项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团体大奖的单位奖励3至5万元,获得省级单项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获得市级团体大奖的单位奖励1至3万元,获市级单项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4、鼓励我市艺术表演团体以市场为导向,千方百计占领城镇乡村演出市场。参照省里的做法,对到农村演出的由财政进行定额补助、以提高艺术院团的演出积极性。
  四、加大地方传统艺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1、各级政府应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整体规划。对文化建设项目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指标优先安排,有关费用应予减免。地方传统文化艺术设施拆迁的应等面积就近重建,解决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对地方传统艺术设施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对现有文化设施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2、结合三坊七巷、朱紫坊等旧城改造,配合旅游景点的开发,择址开辟更多的地方传统戏剧曲艺音乐演出场所。在规划三坊七巷保护改造和其他旧城改造工程中,要充分考虑闽剧表演场所、福州曲艺书场和地方音乐演出场所的布局。
  五、积极组织地方传统艺术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鼓励我市专业艺术院团积极开展文化交流演出。艺术院团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进行商业性演出的,各级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六、加大对福州地方传统艺术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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