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铝土矿资源配置与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机制。氧化铝企业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先进的加工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对采富弃贫、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资源利用水平低等浪费资源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收回探矿权、采矿权或停止配置新的铝土矿资源。
4.建立铝土矿资源配置与资源整合相挂钩的机制。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对规划区域内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的整合,在整合未完成之前不配置新的铝土矿资源。
5.建立铝土矿资源配置与矿山建设相挂钩的机制。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取得探矿权后1年内不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的,依法收回探矿权;取得采矿权后2年内不开发资源的,依法收回采矿权,并不再配置铝土矿资源。
(四)依法开展对耐火材料等非铝工业企业的整顿
1.全面整顿以铝土矿为主要原料的非铝工业企业。对规模小、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非铝工业企业,坚决予以关闭。重点发展优质高档耐火材料和磨料磨具等产业,促进非铝工业产业升级。
2.严格控制非铝工业企业的铝土矿资源配置。非铝工业企业整顿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验收。验收通过后,确需配置铝土矿资源的,必须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有关手续。
3.严格审批耐火粘土探矿权、采矿权。继续暂停全省耐火粘土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以县为单位编制耐火粘土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耐火粘土探矿权、采矿权按批准的方案和发证权限办理。严禁将小型及以下铝土矿按耐火粘土矿或粘土矿发放采矿许可证。
(五)加强铝土矿资源勘查及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1.加强铝土矿资源勘查管理。进一步加大对铝土矿资源勘查的财政投入。新立铝土矿勘查项目由国家、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实施,探矿权归国家所有,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省地矿局、有色地矿局等地勘单位应积极承担铝土矿勘查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对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合理设置新立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矿产资源规划和铝工业发展行业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所有新立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设置。对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的周边不适合再建矿井的铝土矿资源,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可依法按程序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扩大矿区范围,采矿权价款应不低于类似条件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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