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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配置铝土矿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3.建立铝土矿资源配置与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机制。氧化铝企业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先进的加工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对采富弃贫、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资源利用水平低等浪费资源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收回探矿权、采矿权或停止配置新的铝土矿资源。

  4.建立铝土矿资源配置与资源整合相挂钩的机制。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对规划区域内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的整合,在整合未完成之前不配置新的铝土矿资源。

  5.建立铝土矿资源配置与矿山建设相挂钩的机制。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取得探矿权后1年内不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的,依法收回探矿权;取得采矿权后2年内不开发资源的,依法收回采矿权,并不再配置铝土矿资源。

  (四)依法开展对耐火材料等非铝工业企业的整顿

  1.全面整顿以铝土矿为主要原料的非铝工业企业。对规模小、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非铝工业企业,坚决予以关闭。重点发展优质高档耐火材料和磨料磨具等产业,促进非铝工业产业升级。

  2.严格控制非铝工业企业的铝土矿资源配置。非铝工业企业整顿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验收。验收通过后,确需配置铝土矿资源的,必须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有关手续。

  3.严格审批耐火粘土探矿权、采矿权。继续暂停全省耐火粘土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以县为单位编制耐火粘土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耐火粘土探矿权、采矿权按批准的方案和发证权限办理。严禁将小型及以下铝土矿按耐火粘土矿或粘土矿发放采矿许可证。

  (五)加强铝土矿资源勘查及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1.加强铝土矿资源勘查管理。进一步加大对铝土矿资源勘查的财政投入。新立铝土矿勘查项目由国家、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实施,探矿权归国家所有,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省地矿局、有色地矿局等地勘单位应积极承担铝土矿勘查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对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合理设置新立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矿产资源规划和铝工业发展行业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所有新立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设置。对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的周边不适合再建矿井的铝土矿资源,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可依法按程序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扩大矿区范围,采矿权价款应不低于类似条件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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