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是否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销售价格水平或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
9、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变相多收费的;医疗机构销售招标采购药品是否按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10、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用血价格,以及采取分解计费单位、强制检测检验等方式多收费的。
(二)检查的重点
这次检查的重点是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执行情况,涉及群众举报投诉的查处落实情况,2005年度省物价局下查一级的医疗机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价格或收费执行情况。具体单位为武汉市第一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中医医院、汉口铁路医院、武汉市中心血站、武汉市急救中心、武汉市第十一医院、空军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武汉仁爱医院、武汉健民制药厂、武汉九洲通医药公司,以及重点检查期间涉及群众举报投诉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市物价局稽查分局成立专班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有所侧重进行安排,切实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请市、区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此次重点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写出书面报告备检查组审核。
四、检查的时间和时限
此次重点检查从10月份开始至11月中旬结束,重点检查期间未检查完的单位,可在日常检查中继续安排检查。
检查的时限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至上一年度。
五、深入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机制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此次重点检查,在继续清理整顿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督促落实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价格行为的日常规范,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一)建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监管。通过重点检查,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建立和完善与医疗机构专职物价员的联系制度,督促医疗机构定期汇报其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新开展的服务项目,要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将重大价格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