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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武价稽查[2006]138号)


各区物价局,市直有关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鄂价检〔2006〕19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决定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全市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此次重点检查由我局统一部署,采取同级检查的方式,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大执法力度,检查期间我局将派督查组对各区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检查的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 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
  以及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是否在实际购进价基础上顺加规定差率作价销售,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4、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5、医疗机构是否按时按规定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并在医疗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是否向患者免费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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