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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已经2006年8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实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对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示、自检自查、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审计、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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