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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7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31日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6年7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

  第七条 从事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以及相应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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