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采取特殊措施鼓励教师到贫困山区任教。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科学技术推广机构,重视科技队伍建设,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和专业人才,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加强科技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大力推广适用技术,普及科技知识。对自治县作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电影、电视、新闻、广播等文化事业。加强对文化馆(站、室)的建设和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活跃城乡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群众文艺团体,培养文艺人才,鼓励文艺创作,对有贡献的文艺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加强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职业病的研究和防治,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广泛开展以防病灭害为中心的群众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医疗卫生条件,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发展农村医疗网点,完善农村医疗设施,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鼓励集体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取缔巫医和不法游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市场,取缔假药、劣药。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改善城乡体育设施,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