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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工业立足于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巩固提升制糖业、水电业,重点发展以镍矿为主的矿产业、建筑建材业和其他加工业,开发特色生物资源,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和实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从市场准入、资金、税收、土地、科技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作出显著成绩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加强县乡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和运输能力。加强路政管理和公路养护。

  自治县内的县、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享受市高于一般地区的照顾。自治县依法收取的拖拉机养路费,留成比例享受市高于一般地区的照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邮电通讯事业,加强城乡和边远山区邮政、电讯、信息网络等设施建设。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扶持山区农民经商,发展个体运销户和合作商业,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优惠照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城镇和乡村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把城镇建设成为具有民族特色、辐射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区域性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劣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农村村民建房的人均占地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城乡环境的绿化、美化,提倡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培植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协作。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育旅游产业,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发挥民族风情、天然温室、高山水库群等优势,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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