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素质合格,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提倡尊师重教,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教育经费应当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教育奖励资金,对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和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科技经费投入,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健全科技服务网络,做好先进适用技术的试验、示范、培训和推广工作,提高工农业生产的科学技术含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推广适用技术和技术承包。对在科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档案和图书等事业。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发掘、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馆(站、室)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业余文化艺术团体,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广播、电视的覆盖率和收视质量,规范乡、村地面卫星接收站管理。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和职业病的研究和防治。增加医疗卫生投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建立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疾病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研究和应用。保护和开发药材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加强医药市场和食品、药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每年1月为自治县爱国卫生月。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倡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