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北回归线绿色经济,建立哈尼文化展示中心,开发中国连接东南亚国际通道上的旅游景区,建设商贸重镇,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干预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