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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减免税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调整和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大力发展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办好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积极发展民办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鼓励自学成才。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和民族班,办学经费和助学金自治县财政解决有困难的,报经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边远山区的学龄儿童适当放宽入学年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完成学业。对考取国家重点院校的本科生给予奖励。

  自治县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农村小学,可以使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加,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采取在职自学、分批轮训和选送培训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教学水平,建立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行支教制度,鼓励教师到边远山区任教,对长期在边远山区任教的教师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服务机构。重视对农村科技人才的培养,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退伍军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发挥乡土人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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