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非法买卖、运输、储存、转卖、转借、转让、转送、抵押、典当烟花爆竹原材料或用烟花爆竹原材料换取其他财物。
第五条 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登记制度。经营企业应当如实登记烟花爆竹原材料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销毁的流向记录。烟花爆竹原材料的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记录定期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原材料运输、销毁记录定期报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当在核验购买方提供的证件无误后,逐项登记购买单位、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电话、购买时间、购买品种、购买数量、等级、批号、包装、用途、运输方式等。记录应当保存一年。
第六条 凡本省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税收交纳200万元以上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允许实行烟花爆竹原材料直供。直供企业严禁转手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原材料。
烟花爆竹原材料直供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供销社、省公安部门共同审定,并予以公布。
非直供企业应当向所在设区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原材料经营企业采购原材料。
第七条 对进入流通领域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纳入烟花爆竹管理范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零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禁止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销售给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代销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以防止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并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八条 经营仅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的经营企业,纳入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范畴,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经营。
禁止零售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禁止将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销售给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无证经营单位以及非生产区(即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地区)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禁止代销氯酸钾、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铝镁合金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