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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继续组织好“119”消防日等主题消防宣传。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开展火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切实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发布重要消防信息。2010年前,省要建立面向公众的消防教育馆,各市、县要积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基地。
  (十四)认真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贸、安监、建设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内容。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十五)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五、加强消防工作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检查考核。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要积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各设区市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专题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十七)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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