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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火灾隐患整治,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十)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搬迁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严格执行《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持续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疏散通道不畅通、采用有毒易燃材料装修、包厢缺少外窗或外窗上安装铁栅栏的,要坚决责令停止使用。
  (十二)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整改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未按期整改的,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的,上级政府要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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