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培养体育人才,提高体育竞技水平。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重视培养各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配备领导干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名额,并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和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的世居少数民族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当地的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的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选送干部职工到上级国家机关挂职锻炼和到先进发达地区学习进修,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每年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培养和轮训干部。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自治县的经济社会事业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长期在自治县工作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待遇上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敬业,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族人民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强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