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享受市、县给予的照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重视教师的在职学习和培养,建设一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教师到贫困山区任教。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技服务网络,普及和推广科学适用技术,加强示范工作。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承包和技术承包。对在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开展各种形式的科学技术培训班,重点对基层干部、专业户和退伍军人进行适用技术培训,发挥乡土人才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培养民族文化人才,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投资开发文化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物、革命文物和名胜古迹。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提高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质量。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和成绩显著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整理和应用民族民间医药遗产,保护和开发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