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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改革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制定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未经批准,承包土地不得作为宅基地和非农业用地。

  自治县农村的房屋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劣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村民建盖住房的人均占地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国有农(林)场国土资源的管理,土地利用纳入全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保护和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风景林,大力发展商品用材林和经济林。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水土保持,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业,对投资者营造的商品用材林,优先办理采伐手续,可以进入市场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林政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严防山林火灾,严禁毁林开垦和盗伐滥伐林木。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珍贵稀有的动物、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型燃灶和替代能源,减少林木消耗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畜牧业,建立健全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加工、产品销售等服务体系,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保护天然草场,扶持发展人工种草。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对猊江、练江、绿汁江等主要河流的治理。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使用各类水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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