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少数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彝语。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的印章、牌匾、文件版头应当冠以自治县全称,印章、牌匾应当同时使用汉文和彝文。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检察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公正司法,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自治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产业为支撑,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和优势产业,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