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有关政策
(一)企业在生活区移交时,座落在企业生活区上未出售的公房、门面房、公建设施(含人防设施及维修费用)及其剩余的房屋维修基金等国有资产无偿过户或划转给接收方。移交后的人防维修费用和房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人防工事维修和居民住房及公用设施维修。
(二)企业在生活区移交时,如需办理权证过户,市直相关单位要及时给予办理权证过户手续,并免收各种过户费用(含工本费)。无权证的各类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要直接移交。
(三)对年久失修、对住户构成人身及财产安全隐患、其改造费用较大又没有提留维修资金的生活区,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由各区政府统筹专项用于危旧生活区改造前的维修维护费用。同时,为引导企业生活区推进市场化管理,将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四)在生活区移交前,原企业(或相关资产控股公司)要缴清历史拖欠的水电费,做好水、电分离工作,少数受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进行水电改造的,按现行标准,由企业(或相关资产控股公司)将其改造费用一次性折算给接收方,公用水电一并过户给接收方管理。
(五)各辖区政府应无条件接受企业劳动保障分中心人员。为稳妥做好移交人员安置工作,各区要对接受的上述人员及时变更原劳动关系;移交方将对下划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给予上一年度实际发生费用3倍的一次性补贴。
(六)企业生活区移交中发生的费用由移交企业承担;移交企业无力承担的,由相关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承担;相关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承担确有困难的,市财政部门给予必要资金支持。市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领导,强力推进,确保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成立市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各区政府(相关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市经贸委、建委、农委、商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资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房产局、市容局、人防办、各行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