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
(合政〔2006〕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巩固稳定改革成果,现就规范推进我市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是我市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之后,进一步推进配套改革,创新生活区管理体制,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又一项重要改革,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移交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是加快配套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改革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国有企业在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后,原企业职工已由“企业人”转化为社会人,生活区的管理属性也应由企业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实行社区化管理势在必行。
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是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市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企业体制和经营机制得到转换,激发了企业加快发展的潜能。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是进一步剥离企业社会管理职能,促进企业轻装上阵,实现全市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是顺应城区改造建设的需要。生活区实行属地管理,有利于辖区政府按照城区建设规划,统一改造,成片开发,加快推进危旧房改造和建设工作,改善职工生活环境和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位。
二、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范围、主体及原则
(一)移交范围
所有市属企业(含国有和集体)生活区均纳入移交范围。具体移交范围为:市属企业的所有生活区(包括建成区和危旧区)土地、非房改房及坐落在生活区上的各类资产;原劳动保障分中心管理人员;生活区住户的管理。
(二)移交主体
移交方:市属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相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接收方:各区政府。
监交方:市国资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三)移交原则
1.现状移交原则:企业生活区无论是建成区还是危旧区,均按现状进行实物移交。
2.谁管理谁受益原则:企业生活区按属地移交辖区政府后,各区在进行综合开发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生活区上的各类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由辖区政府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