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占道经营、随地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饲养犬类等宠物的,应当向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牌照,宠物应当定期接受检疫。
大理市建成区禁止户外放养犬类等宠物。
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向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二)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从事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张贴栏。
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标语或者宣传品的,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禁止在张贴栏外或者指定范围外粘贴悬挂广告、标语和各种印刷品。
第三十五条 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泊车地点。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
货车、客车、拖拉机、三轮车、畜力车、板车等在县(市)主要街道通行的,应当持城区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三十六条 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摘花果,损毁树木、草坪、花坛;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三)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
(四)在景观区域、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窗外悬挂物品;
(五)在道路和公共活动场所放养禽畜、打晒粮食;
(六)运输固体、液体等物品时遗撒、泄漏;
(七)损毁消防、电力、通信、供排水、环卫、路标路牌等公共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