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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

  单位的庭院绿化由单位负责。新区和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交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管护。

  鼓励居民绿化庭院,提倡单位、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

  第二十五条 大理市城市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0平方米。县城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绿地率不低于2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8平方米。建制镇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绿地率不低于15%,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5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公共绿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新建片区、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大型公共建筑区不低于35%;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20%;

  (三)以商贸为主的旧城改造区不低于15%;

  (四)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五)其他建设工程区不低于30%。

  第二十七条 城镇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配套设计,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绿化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完成,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内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树木。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栽的,由建设单位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由当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严禁砍伐和迁移。

第五章 市容卫生

  第二十九条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管理,完善各类服务设施,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划分由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应当日产日清,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临街商铺和餐饮门市应当配备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向街道、河道或者非指定场所倾倒污水和垃圾。

  第三十一条 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车辆修理清洗和临时餐饮经营点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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