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傣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且应当有彝族、傣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彝族或者傣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傣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彝族或者傣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使用彝族、傣族的语言文字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应当冠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全称。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傣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坝区、山区实行分类指导,发挥资源优势,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