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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发挥农村乡土人才的作用。对在科学技术研究、发明、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加强文化馆、站、室的建设。积极扶持和指导业余文艺团体,广泛开展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掘、搜集、整理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民族团结誓词碑等历史文物古迹。重视编纂地方史志。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职业病、多发病、传染病的研究和防治,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断改善城乡医疗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和成绩显著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民间医药的发掘、整理和应用,保护和发展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医疗和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改善城乡体育设施,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加强竞技体育工作,培育体育人才。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气象和防震减灾工作,强化防震、防洪、抗旱减灾应急措施,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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