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增加工资、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并可以实行自治县津贴。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贫困山区的开发和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重点扶持的原则,做好资金、物资、信息、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配套服务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深化教育制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发展普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助学、办学,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小学,加强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生活补助费。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对不能升学的中学毕业生,逐步采取措施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自治县的教育及办学经费有困难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县设立贫困学生教育专项资金,资助优秀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重视少数民族教师的培养,建立一支适应教育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对在教学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对长期在贫困山区工作的教师给予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技服务网络,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加强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