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能源建设,采取各种措施,逐步实行以沼气、煤、电、太阳能等能源代柴,降低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合理开发利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采集和贩卖野生动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发展普洱茶作为特色经济建设的重点,提高普洱茶种植、生产和加工的科技含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发普洱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茶马古道”、古茶树和生态茶园、普洱茶文化及相关文物的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发展畜牧业和其他养殖业,重点扶持养殖专业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畜禽场(站)的建设,建立健全技术指导、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加工、产品加工营销等服务体系。加强草山牧场建设,科学饲养畜禽,加快畜禽商品基地建设,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和使用各类水利工程。对水利设施可以进行承包、租赁和拍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河流、水库、坝塘、稻田等水面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严禁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水资源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禁止无证开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自治县内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留成比例,享受省、市高于一般地区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