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林业、矿产、水利和热区等自然资源优势,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重点发展林产品、茶叶、咖啡、烤烟、建筑建材等产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动经济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提倡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鼓励和扶持各种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从事开发性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并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无公害、绿色食品,引导和扶持生产经营者开拓农产品市场,扶持农产品加工业,提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和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市场建设,加快市场建设步伐。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搞活土地市场,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荒山、荒地、荒坡,坚持谁开发谁受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对于放弃经营造成荒芜的土地,集体有权收回。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加强对生态公益林、水源林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大力发展商品林,改造低价值林,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林产业,保护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以林板、林化为重点的林产品加工业,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禁毁林开垦、盗砍滥伐,严防山林火灾,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