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实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中国普洱茶集散中心和原产地之一的品牌优势和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公民基本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民族政策教育。发扬爱祖国、爱人民、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民主法制教育,依法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第九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侵害公民权利、妨碍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依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