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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福州市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试点阶段(2006年10月)。在罗源县开展土制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试点工作,重点突破,打开局面。
  2、全面展开阶段(2006年11月-2007年5月)。在罗源县取得整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并在全市范围全面展开,扎实抓好普查、整改、监督检验、注册登记等环节,确保不漏检一个企业、一台设备。各县(市、区)质监局普查登记的土制桅杆起重机情况,必须经各乡(镇)政府确认,特别是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数量、分布及整改等情况要认真掌握,并抓好跟踪督查。
  (1)成立领导小组(2006年11月)。成立以县(市、区)政府领导为组长、质监、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2)宣传动员(2006年11月)。利用新闻媒介,宣传报道非煤矿山土制桅杆起重机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过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提高广大群众对非煤矿山土制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今后开展整治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3)普查摸底(2006年11月-2006年年底)。国土资源、安监部门向质监部门提供已发放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其业主名单,乡、镇政府提供辖区内矿山企业及其业主名单,并提供各矿山拥有的桅杆起重机和装载机的数量,质监部门要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登记,确保收集到的数据的准确性。
  (4)整治规范(2007年1月-2007年5月)。取缔无《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两证俱全的矿山必须委托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整改在用的桅杆起重机,并经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由市质监局办理注册登记,纳入监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严重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无维修、改造价值的土制起重机,应及时予以查封扣押或监督销毁。
  3、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6、7月)。各县(市、区)整治领导小组全面总结一年来的整治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清查、核实整治工作的成效,补缺补漏,并于2007年7月底前将书面总结和有关材料报市质监局。
  (三)验收阶段(2007年8月)。市质监局将组织验收小组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整治工作情况和抽查结果向市政府和省质监局报告。
  六、专项整治后的安全管理
  经整治合格的起重机械,由市质监局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纳入动态监管范围,进行定期检验和操作人员定期复审换证,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专项整治期间,使用单位隐瞒未报的起重机械,以及专项整治结束后又违法购置的土制起重机械,一经发现,由所在县(市)质监局依法对使用单位从重处罚,并由所在县(市)政府责令立即拆除违法购置使用的土制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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