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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福州市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安监部门负责关闭取缔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非煤矿山,统计上述非煤矿山取缔数及桅杆起重机数。今后,非煤矿山中凡桅杆起重机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安全评价按不合格论处,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按《矿产资源法》和8月12日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负责关闭取缔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非煤矿山,统计其取缔数及起重机数。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五)工商部门对不按要求整改、非法使用无证桅杆起重机等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六)公安机关对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桅杆起重机整治过程中遇到阻碍或暴力抗法的,及时予以警力支持与配合。
  (七)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完成改造和新装桅杆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八)各县(市)、乡(镇)政府负责领导所在辖区内的矿山土制起重机械的专项整治工作,并指定分管领导抓好土制桅杆起重机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数量及业主名单要按(1)有《采矿许可证》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有《采矿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3)两证均无等三种情形分别统计。同时,督促有关企业按照本方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改造或淘汰更新工作以及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四、整治工作的任务、措施和要求
  省质监局整治工作方案中已明确此次非煤矿山土制起重机的整治对象、依据和措施,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福州市将以省质监局整治工作方案为指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从今年9月起,用1年时间开展普查和整治工作,使在用桅杆起重机的普查登记率达到100%。通过整治,实现所有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纳入规范管理,持证使用;同时有效制止土制起重机械无证使用,制止非法生产起重机械等违规行为发生。
  五、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分部署、实施、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06年10月)。成立土制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查清和掌握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土制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安全状况,研究部署各项具体工作。各县(市、区)质监局及直属分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整治工作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报市质监局。
  (二)实施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7月)。各县(市、区)整治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上级及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具体部署,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整治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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