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福州市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06〕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质监局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福州市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十月十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89号),打击非法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土制起重机行为,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福州市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用一年时间查清和掌握在用非煤矿山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安全状况,强化使用单位法人治理责任,查处和销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最大限度消除设备事故隐患,为非煤矿山开采作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成立福州市开展土制非煤矿山用桅杆起重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市开展土制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组 长:张水健(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林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陈国荣(市安监局局长)
张国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成 员:陈慧英(市国土资源局)
陈 霖(市公安局)
陈忠波(市工商局)
曾钦达(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办公室负责人:徐桂弟(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安处副处长)
三、工作分工
(一)福州市土制非煤矿山用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在福州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落实有关整治工作事项。
(二)质监部门负责2006年8月16日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无使用证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采用拉网式整治,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遗漏一台设备,按标准逐台检验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发出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经检验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办理设备使用登记,发给设备注册登记证。依法取缔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桅杆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的活动。负责统计所整治起重机的合格发证数和报废数。公安、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