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按不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
第二十条 职工省级教育培训经费,最高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核定。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经费,最高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核定。
第二十二条 利息支出,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与制水、输配过程相关的贷款利息支出。与制水、输配过程无关的利息支出应予剔除。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按不超过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核定。
第二十四条 各种涉税项目按当地政府部门的具体规定核定。
第二十五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核定。
第三章 城市供水成本的相关指标
第二十六条 完全总成本,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自来水产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完全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第二十七条 单位完全成本。单位完全成本以售水总量为权数计算。单位完全成本=完全总成本÷售水总量
第二十八条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按建设部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及评定标准》所规定的标准漏损率为计算依据。
按标准漏损率调整的售水量=年售水量+年供水量×(标准漏损率)实际漏损率低于标准值的,不用计算该指标。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完全总成本÷按标准漏损率调整的售水量
第二十九条 产销差率是指供水企业供水量和售水量的差额与供水量之比。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按标准漏损率调整的售水量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编制定员由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