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企业为实施阶梯水价,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而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
由企业管理使用但产权不属于企业的资产、政府的公共设施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持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列入折旧范围。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补提折旧。
第十四条 外购成品水费用,指从外部购入并通过城市配水管网直接供给用户的自来水的费用。应根据计量仪器记录的购水量及经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计算,据实计入成本。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销售自来水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的审核内容一般包括:取得执业资格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经批准转销有流动资产经营性盘亏和毁损的净损失、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省级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财务费用的审核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利息,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
销售费用的审核内容一般包括:属于销售过程中的材料消耗、工资及福利费、折旧、修缮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指供水企业为招待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业务招待费分段汇总核定:全年销售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5‰核定;全年销售收入总额1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本段收入总额的3‰核定;全年销售收入总额5000万元以上(含)但不足1亿元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本段收入总额的2‰核定;超过1亿元(含)的部分,按最高不超过本段收入总额的1‰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