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相关性原则。凡与城市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城市供水成本。
第四条 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有权部门的批文和批件、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劳动人员数量按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定额编制等有关规定核定。
第六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物耗指标、产销差率、管网漏失率、企业定员及工资水平等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公允的水平,共同费用分摊方法和分摊比例应合理。
第二章 城市供水成本构成项目及审核标准
第七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及期间费用构成。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应当列入供水定价成本:
1、制水、输配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原水费、动力费、混凝剂和消毒剂等药费;
2、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工资(按规定允许进入成本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3、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包括管网、水表和钢瓶的折旧),恢复固定资产原有功能以及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修复性费用;
4、管网、水厂的水质检验费、监测费、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费等;
5、制水、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差旅费、保险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运输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宣传广告费;
6、管网养护费;
7、按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源水费及可纳入成本的税金;
8、经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供水企业的生产分制水和输配两个环节核算成本。制水成本指将原水加工成成品水后出厂之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输配成本指水厂出水表(不含水表费用)到贸易表(含贸易表费用)之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将管网折旧、检修人员工资及设备费用纳入输配成本的相关项目中核算。